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次
摘要:我们在之前文章中提到了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所需要的资料,基本上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料同样...
我们在之前文章中提到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基本上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料同样,但是细节上有一些微差别。
但是中韩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却有非常大的差别。
大家知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需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于专利权。采用形式审查制度,根本原因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为简单,只作形式审查能够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一些实用技术尽早为社会所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针对不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取得了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能通过之后的无效申请和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但在韩国则不同,韩国依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型采用实质审查和无审查两种模式,两者专利权效力同样。当中,无审查的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形式审查。
无审查制度是指针对可适用无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不是具备形式上的问题以及是不是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德进行审查,并不是进行实质审查。无审查制度特设立了单独的公告系统,以无审查方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与通过实质审查合格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数据分开公布。
因为无审查制度仅对一部分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而,韩国在无审查模式中增加了“异议程序”,通常是指无审查授权后的专利自动成为了异议对象,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在登记公告的时候起3个月内对其专利权提出异议申请。
无审查制度的审查周期时间通常只需2至3个月,获得专利权的速度更快。但无审查制度的申请范围具备局限性。韩国加入海牙协定后,无审查制度申请范围仅限洛加诺分类表中的三大类产品,即第2类,服装和时尚产品;第5类,纤维产品、床单和植物类;第19类,文具、办公用品、美术材料类。
实质审查制度,通常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提出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能够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公开其申请。针对满足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作出注册决定,注册后公布。审查时对发现不满足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其不予以授权的驳回理由,待申请人修改后按照情况作出注册或是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认可的,后续能够上诉至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总体来说,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审查制度和实质审查制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2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各有各的优势,大伙儿在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综合实质审查及无审查的优缺点,有的放矢,充分利用韩国专利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