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北京我国对需进行ccc认证的产品的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


我国对需进行ccc认证的产品的监管工作

    我国自2002年5月1日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来,陆续发布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管的地位。《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对CCC认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是我国CCC认证的监管主体。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CCC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监管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认监委对其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指定业务范围等各种手段,严格规范指定机构行为。对于产品的监管,认证机构应当将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产品的市场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施,增强执法监管的力度,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完善并创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证后监督工作。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地方质检两局在国家认监委的领导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CCC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我国对需进行ccc认证的产品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