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报报送对象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17年度报告。
二、企业工商年报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企业工商年报报送方式
企业(含在华经营外国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2018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申报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报送的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五、外资企业年报报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填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登记机关接收后,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六、如何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2、对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证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3、对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证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4、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正不实信息,将相关证明材料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先变更经营地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经营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的,将企业在原址经营的相关证明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6、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收到移出申请后,将通过实地检查、书式检查或第三方审计等形式核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