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肖像权优先于著作权-肖像权与版权的问题_集群智慧云企服(重庆站)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帮助中心 > 常见问题 >

北京肖像权优先于著作权-肖像权与版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肖像权优先于著作权-肖像权与版权的问题

浅析综艺节目中明星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及归属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肖像权?
一、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类型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与肖像权的主体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会发生冲突。从实践中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当委托人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人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的情况。在这种不同一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人营利性使用照片、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本文来自织梦

  1.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广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画像作品;

  2.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片、画像或塑像作品;

  3.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面等;

  4.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参加展览、比赛等活动;

  5.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用。

  第二种类型:以他人为原形创作肖像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主体和肖像权主体不一致,同样会发生冲突,具体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这里要注意区别以他人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这两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1.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作品创作者一般应向他人(模特)支付报酬;而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则是委托人向作品创作者支付报酬。

  2.以他人(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创作者而非模特,而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人,也可属于受托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肖像权优先于著作权-肖像权与版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