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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报欧洲版权-本人在欧洲上学 现在手机上无法使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申报欧洲版权-本人在欧洲上学 现在手机上无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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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 “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对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下列叙述曾经是较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能够自由传播,而版权则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由此,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因“表达”而相关联,并难免发生冲突。第二,基于冲突的可能,也基于法律价值的考量,版权法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经为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从而在法律规则上避免了逻辑上的冲突。由此,长期以来,版权法研究、有关的判例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更随着版权保护的一步步扩张,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较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并频繁地引发有关诉讼。[3] 在我国,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原因应该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诉讼。据笔者的了解,吴汉东先生1995年的博士论文最早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论述。[4]时至今日,随着版权法律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必要。 本文的进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等;然后,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从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权制度为解决这一冲突进行的规则设计。另外,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涉及到法律价值与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对此不做专门论述。 “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就是“表达”,两面即是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面因表达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对而发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来形容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简单而言,围绕表达,版权法与表达自由法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两种取向虽有可能合力促进相同的目标与结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构成冲突。 在本文语境下,我们有必要理解版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查阅手头数种教材或专著,即使有版权的明确定义,也只是如此简明而笼统。确实,定义是不容易的。 不过,纵观整个版权法理论,作为常识,以下几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版权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发表、修改,并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客体是作品。由此,在版权法的视野内,“作品”成为垄断、控制性使用的对象。除了作者或经其许可获得权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达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基本权 表达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对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种著述表明,“表达自由”却一直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颇有争议的概念。[8]总的来说,表达自由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碍地利用各种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见、感受,传递任何信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区分、并理解表达自由: 第一,从“表达”的媒介手段上,表达自由可以分为:口头言说自由、书面言说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艺术创作与传播自由以及行为表现自由[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可以说明这一点,它提到,表达的方式“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从表达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达自由包括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达主体把内在的意见等向外、向他人传递;后者指任何人对他人所传递信息的接受、获得。一般而言,对外发表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原态,而获取的自由则是一种延伸。《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有着几乎相同的规定。 这种表达自由观也在版权学者的论述中得到印证。国外学者指出,表达自由权不仅包括说(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权利,也包括听(hear)和阅读(to read)的权利,从而就有了一种取用权(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许人们寻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品等表达。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达主体与表达客体的关系而言,表达自由也可以分为使用自己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属于表达自由的当然内涵;在后者,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他人发出的信息或资料,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别是,积极与消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前者属于作为的自由,后者则是不作为的自由,具体表现为沉默的自由。这样,不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发表言论、也不得强迫我发表言论。 关于表达自由的论述文献汗牛充栋。笔者以为,上述几点正可引向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关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论述语境中,我们更主要的涉及:(1)新闻出版自由[11].表达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体,但新闻与出版则是最基本、最传统的形式,是一切表达自由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2)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层面。另一方面,获取自由也能反过来证明发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显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会涉及版权纠纷;(4)积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消极意义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权,如作者可以借此支持其发表权。 帮你到网上搜的!愿对你有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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