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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民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公民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

如何判定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归属?
学生拍的照片肯定拥有著作权的。因为学生通过自己的视角选取了认为的角度拍摄的。
学校用在宣传册上,首先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注明作者名字,并支付稿酬。
学校说的风景的著作权属于学校这跟学生主张的权利是两个权利。学校可以自己拍下来放到宣传册上,你没有自己拍,用了学生的作品,是涉及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跟整个校园风景的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学校说法是完全不懂著作权的说法。
在著作权法里使用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本文来自织梦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种是许可使用
学校印了很多册,就是涉及到复制权的问题。学校可以使用,但必须与著作权人商定。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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