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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在法律上有相关的限制,比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面对一些著作权的利用或者纠纷问题时,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一般而言,他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权,但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第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第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第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不同之处: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相同之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点,如: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人使用时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人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但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亦具有自身的特点:(1)法定许可使用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是无偿使用;(2)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是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者,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3)法定许可使用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声明方式排除法定许可使用的权利,而合理使用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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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下面来看看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1、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2、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3、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4、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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