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摘要:此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一)未经同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按照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3种具体形式:生产制造、应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应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生产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仿冒他人专利行为。此类专利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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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84条规定,主要包括下面4种具体形式:未经同意许可,在其生产制造或是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同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应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到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同意许可,在合同中应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是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是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按照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此类行为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两种侵权行为:
过失仿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便杜撰一个专利号,而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该行为无仿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旧构成了仿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所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仿冒他人专利”,但实际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