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次
台湾 电影版权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著作权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第三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著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著作人︰指创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权︰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
六、公开口述︰指以言词或其他方法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
七、公开播送:指基於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藉声音或影,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八、公开上映︰指以单一或多数视听机或其他传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时间向现场或现场以外一定场所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
九、公开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十、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开展示:指向公众展示著作内容。
十四、发行︰指权利人散布能满足公众合理需要之重制物。
十五、公开发表︰指权利人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提示著作内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附著之物。
十七、权利管理电子资讯: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於著作向公众传达时,所表示足以确认著作、著作名称、著作人、著财产权人或其授权之人及利用期间或条件之相关电子资讯;以数字、符号表示此类资讯者,亦属之。
十八、防盗拷措施:指著作权人所采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著作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