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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的原因和情形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 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点子或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版权。"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药方外泄。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据上述单纯事实消息的性质,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权,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 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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