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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本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日本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定许可包括的情形
著作权法中对法定许可范围做了具体的调整,被许可人在规定条件内对著作权的使用也有具体限制,更大程度上对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进行了保护。那么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调整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调整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调整
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2、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
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
法定许可的五种方式分别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法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什么素


日本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