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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词曲创作版权归谁-乐队歌曲版权属于谁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词曲创作版权归谁-乐队歌曲版权属于谁

乐队歌曲版权属于谁
两个版权是不一样的,如果作曲和作词的人不是一个人。有曲版权也有词版权,如果你是谱曲人,你就去弄一个曲版权,如果你是作词人,就能拥有自己的词版权,如果你是谱曲人和作词人,就能完整地拥有自己的歌曲版权。望采纳!
自己创作了词曲,然后请人编曲,版权属于谁的?
两个版权是不一样的,如果作曲和作词的人不是一个人。有曲版权也有词版权,如果你是谱曲人,你就去弄一个曲版权,如果你是作词人,就能拥有自己的词版权,如果你是谱曲人和作词人,就能完整地拥有自己的歌曲版权。望采纳!
歌的版权属于作词人还是作曲人?

歌曲的版权归作词人 作曲人(即歌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唱片公司)。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扩展资料

歌曲侵权案例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创作的歌曲,却故意不标明词曲作者姓名的,法院会判决其构成侵权。以刀郎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文化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原告刀郎诉称,在北京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的名为《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VCD光盘收录了自己作词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署自己的名字,制作该光盘的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虽然飞乐公司在播放的画面上标明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这只能通过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

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只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歌曲的词曲作者。因此,飞乐公司构成对罗林的著作权和作品署名权的侵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歌词著作权——歌词署名权


歌曲的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就是问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词曲创作版权归谁-乐队歌曲版权属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