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次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6日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的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思路,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所在地。依法在南宁市内注册登记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型重点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4.农业服务型重点龙头企业。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农机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类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社会责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且企业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企业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不应低于300户(农产品流通型企业除外)。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企业牵头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认定;食用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证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等情况。
(五)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被群体投诉并受到处罚情况的证明。
(八)辅助性材料(产品质量、商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专利、地标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等商标品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保护意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5.地理标志用标授权书或授权协议等复印件;
6.县级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牵头成立联合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情况。
(三)县(区)召开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审议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日常工作由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
第十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材料初审,初审结果经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二) 召开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企业
名单。
(三) 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每年认定1次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同时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自治区级的重点龙头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南宁市不再重复监测。
第十四条 监测企业应按时报送监测有关材料,作为监测评估依据。逾期或不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查,采取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
(一)企业提交材料。监测企业应按第七条内容报送材料,审计报告和带动农户情况证明材料仅需提供上一年度数据。
(二)材料报送程序。与第八条类同。
(三)开展监测。与第十条的一、二项类同。
(四)结果公布。监测结果经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重点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八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认定(监测)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认定和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条 重点龙头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税收违法案件、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严重行为的,将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义务配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展会及重大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同一注册地址以及其相关联企业只能申报或推荐1家企业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及时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