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次
摘要:专利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专利生命周期呈缩短趋势,其自身价值也会持续衰退...
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专利生命周期呈缩短趋势,其自身价值也会持续衰退。在这样的情况下,倘若专利价值减损,股东是不是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哪种责任,就值得探讨。
一种观点是无过错说,即只需知识产权出资缩水,该出资股东就要承担补足责任,别的股东不论其出资时是不是具有主观性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过错说,只需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出资,无主观性过错就不用承担补足责任,别的股东的连带责任自然也免去,通过作价评估,即便公司成立后出资价值随时间移转快速或缓慢地贬值。
实际上,专利权价值减损是一种常态化。随着公司法的发展,法定资本制早就式微,太过强调出资对债权人责任已无必要,无过错说是法定资本制下一种产物,强调对股东及债权人的出资责任。
通过协议管束,对专利价值,股东、债权人专利已有价值判断,能够有效的处理价值减损风险性,无需法律强制规定补缴责任。
“公司资本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刻都拥有的全部资产,它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静止的数额。”简言之,在创新产业太过强调初始出资没有意义,创新要以企业家为主体的商业活动,对技术价值及发展前景的评估,并非评估机构的“纸面规则”,反而是一种“市场预判”,法律没法做出强制性干预。由于股东和债权人都愿意认同这种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