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次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外观设计申请时对颜色和色彩是怎样进行保护的呢?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并不是必须请求保护色彩的。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属于法定的专利权必须保护的设计特征。唯有当专利申请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时,所请求保护的色彩才变成专利权保护的一个设计特征。这时候,色彩与图案的相结合、或色彩与形状的相结合、或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相结合共同组成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增加了色彩这一个设计特征的限定,与单纯性图案的设计、或单纯性形状的设计、或只是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相比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相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界定,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因为单纯性的色彩不太可能变成一项设计,因而,外观设计包含以下各类:
1、单纯性形状的设计;
2、单纯性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明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标准。对单纯性形状或图案的设计,其保护的范围仅是产品的图案或形状,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同样或相类似,进而是否组成侵权时,较为简单。而对形状、图案、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判断就较为困难。对与专利产品形状和图案同样或相类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同类产品,是否判断组成侵权,有不同的意见。小编意见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27条的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性文件唯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及其“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该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因此可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并不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性文件;该条第2款要求,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该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