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次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
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生产/服务场所的地址;
(2)与活动、产品/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
(5)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状态的查询方式。
认证机构应确保“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对应的信息与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二、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1、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的;
(6)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7)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8)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认证机构应在获证组织完成对造成暂停的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确认后,恢复被暂停的认证。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2、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已满,获证组织未针对导致暂停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
(5)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故意或持续的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8)获证组织拒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9)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