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技术改造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智能化应用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支持方向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三)重大项目奖补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三、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
四、支持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2.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3.重大项目奖补
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6.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备注:①一个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一个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项目类别1),同时同一申报单位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叠加选择项目类别2至6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的续报项目除外);②项目实施期以发票时间/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确认依据,项目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三)重大项目奖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3)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4)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5)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为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3)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符合计息条件;
(4)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3)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5)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